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
发文单位:北京市国家税务局
发文单位: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文 号:京国税[1998]238号
文 号:财税字[1998]163号
发布日期:1998-12-17
发布日期:1998-11-30
执行日期:1900-1-1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:自1999年1月1日起,对含铅汽油按0.28元/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;无铅汽油仍按0.20元/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生效日期:1900-1-1
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.013克的汽油。
各区、县国家税务局,直属分局: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
现将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字[1998]163号)转发给你们,请依照执行。
1998年12月17日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
1998年11月30日 财税字[1998]163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:
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》精神,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:
自1999年1月1日起,对含铅汽油按0.28元/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;无铅汽油仍按0.20元/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.013克的汽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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